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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規定如下: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100萬元的工業企業。工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生產、加工、修理修配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工業生產為主,兼營貨物批發、零售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180萬元的商業企業。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等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貨物批發、零售為主,兼營工業生產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二、視同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簡單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按照銷售額(不包括應納稅額)和規定的6%、4%和3%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可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即把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l征收率)
三、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的變化:
2008年頒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從2009年開始,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按新規定執行。
來源:辦理中小規模納稅人 發布時間:2014-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