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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公司注冊進口許可****嘉興公司注冊網友情提供,僅供參考**** 進口許可證是屬于數量限制的措施,關貿總協定在原則上是禁止采用進口許可證的。第11條第1款規定,“任何締約國除征收捐稅或其他費用外,不得設立、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締約國領土的產品的輸人,或向其他締約國領上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也就是說,通過利用進口許可證以期達到數量限制的作法原則上應予以取消,但同時在第2款(丙)中又同意對農漁產品實行必要的數量限制。在第13條第1款和第2款(丙)中規定了實施數量限制不得采取歧視性作法,具體到進口許可證制度,就是不應對進口許可證項下的商品進口,實行來源和國別限制。 關貿總協定第13條對締約國實行無配額的進口許可證制作了原則規定,在實施無配額的進口許可證制時,除了履行非歧視原則外,還必須做到,受限制產品的貿易分配盡可能與沒有受限制時其他締約國預期可能得到的份額相接近。 為了使供應締約國熟悉按本條實行進口許可證限制的進口締約國的有關法規條例和材料,提高許可證管理的透明度,本條在第3款(甲)規定:“在為實施進口限制簽發進口許可證的情況下,如與某項產品的貿易有利害關系的任何締約國提出要求,實施限制的締約國應提供關于限制的管理,最近期間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及其在供應締約國之間的分配情況的一切有關資料,但對進口商或供應商的名稱,應不承擔提供資料的義務”,就是說要提供進口許可證限制的產品名稱、申請手續、數量和價值等有關資料,增加透明度。 關貿總協定第12條和第18條對因國際收支和保護幼稚產業而實施數量限制作了規定。在第12條中,允許締約國為保障其對外金融地位和維持國際收支平衡以及由于實施旨在提高就業水平和發展本國經濟的國內政策,而在外匯儲備嚴重下降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包括進口許可證制在內的數量限制。 第18條是關于發展中締約國實施數量限制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發展中國家的更加優惠的待遇?紤]到這些國家保護國內幼稚產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必要性和它們在發展過程中國際收支長期不平衡的結構特點,該條認為:“這些締約國應享受額外的便利,使它們在關稅結構方面能夠保持足夠的彈性。允許它們為國際收支目的而實施數量限制。” 總之,關貿總協定原則上反對實行進口許可證制度,但考慮到各締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進出口商品結構的差別以及發展社會經濟所需外匯資金不足等方面的因素,又在原則規定外制定了許多例外條款和前提條件,似協調各締約國的不同利益。 但是,關貿總協定對進口許可證的實施細節未作詳細規定,因而在實施過程中經常出現爭端。在東京回合中制定了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彌補了總協定的不足。 來源:未知 發布時間:2011-06-04 |